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产出租竞标公告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委托金沙js6666登录入口以网上竞标方式确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2B4单元的承租人。注意本次竞标是通过金沙js6666登录入口(www.xmscgs.com)网上竞标系统操作进行。房产信息和竞标规则等事项如下。
一、报名确认方法:
(一)报名条件为: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机构组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
(二)线下需提交的材料:
企业法人及其他机构组织: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机构组织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自然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签字用印)。
上述报名材料均须加盖意向竞价人公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三)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或个人(含其新设立的企业)不能参加竞争招租:
1.恶意拖欠国贸控股及所属企业租金;
2.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被列入市国资委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国贸控股承租信用体系负面名单;
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5.其他可能影响按期支付租金或全面履行资产租赁合同的不良情形。
二、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价人须登录金沙js6666登录入口官网(http://www.xmscgs.com)的房产出租网上竞标系统,在网上注册账号,上传注册所需材料。
网上报名电话:0592-2381736,赵先生;0592-5838035,任先生。
监督电话:0592-6020811,陈丽雯;0592-5626592,熊焕良。
三、竞标报名截止日期:2023年11月29日17:00止。
缴交竞标保证金截止日期:2023年11月29日17:00止。
四、网上竞标时间:2023年11月30日,14:30-15:30为自由竞价阶段,15:30起为限时竞价阶段。
五、竞标保证金缴交注意事项:
(一)须在竞标保证金截止日期前以转账方式缴交保证金,不接受现金缴款。
(二)保证金不得代缴。法人单位的竞租人需以单位名下可用银行卡转账缴款。自然人的竞租人需以个人可用银行卡转账缴款。转账请备注“填写竞标标的名称的竞标保证金”。
(三)参加多个标的竞标的,请将各个标的竞标保证金的总和用一张单据一次性缴交。
(四)竞标保证金收款单位:金沙js6666登录入口
账号:5929021224102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嘉禾支行
注意:全部标的的竞标保证金均须存入或转入此账号,其它收款单位均视为无效。
附件1.房产出租竞标规则
附件2.竞标出租房产明细表
附件3.象屿大厦租赁合同范本
附件4:租赁房屋(场所)安全责任书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6日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房产招租竞标规则
一、招租方式
采用公开招租方式。
二、招租说明
(一)均以标的物的现状招租。
(二)竞标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对拟承租房屋现状及其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有关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情况。竞标人一旦报名,即视为竞标人对招租标的物现场已经进行踏勘、充分知悉招租标的物的实际情况。
(三)竞标人必须切实履行招租文件中对报价的承诺,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予退还竞标保证金。成交后,承租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未踏勘现场、未充分知悉招租标的物实际情况等,不得提出不予签订合同或要求调整租赁条件或要求赔偿等。
三、报名确认
(一)竞标人须于缴交竞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持竞标保证金缴款单据原件及有效证件[法人单位的竞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的竞标人须持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招标人指定地点办理登记,方可取得参加竞标的资格。
(二)年租金超过80万元需提供合同担保人及担保书,担保书需现场面签。由担保人出具只要投标人中标,担保人无条件承担租赁合同连带担保责任的承诺文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客户为法人的,增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客户为自然人的,增加其主要关系人(夫妻、直系亲属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担保资质要求:由金沙js6666登录入口认定具有资格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负面清单]
四、网上竞标的说明
网上竞标由自由竞价、限时竞价阶段两个阶段组成:
1.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报价活动分为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自由报价期开始即报价活动开始,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自动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结束即报价活动结束。自由报价期内是否出价不影响报价人在限时报价期内出价。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为300秒,如在当前限时报价周期内无人出价或加价,本次报价活动自动结束;如当前限时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起始时间进入一个新的限时报价周期,以此类推,直至某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无人加价时本次报价活动自动结束。
2.优先承租权人行权。在自由报价期间和限时报价期间内,普通报价人为最高有效报价人时,优先承租权人可以等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价格出价进行行权,也可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进行加价,行权或加价的优先承租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人。优先承租权人行权后,普通报价人须在优先承租权人行权价上进行加价方为有效。
3.确定中标人。限时报价期内,如在当前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本次报价活动自动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中标价)的报价人成为最终中标人。无人出价该标的按流标处理。
五、合同签订和竞标保证金退还
竞标未中标人交付的竞标保证金,于竞标结束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中标人应于接到招标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已交付的竞标保证金自动转为租赁标的物的履约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不足部分中标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补足,超过租赁标的物的履约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之和的部分竞标保证金,待中标人办理完租赁标的物的移交手续后,招标人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逾期未签订《租赁合同》,招标人不予退还竞标人的竞标保证金,且有权取消竞标人的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重新招租。
六、竞标人资格
竞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得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
(二)竞标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被列入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面清单;
(四)与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五)政府相关部门以函件、信件等反映中标人租赁标的房产后可能存在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及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六)竞价前有恶意违约、拖欠公司租金行为的。
竞价成功前,若招标人发现竞标人存在上述任一情形,招标人有权取消竞标人的竞标资格。
七、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授权权籍与招租部进行解释。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厦门都市景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竞标出租房产明细表 | |||||||
2023年第1期 | |||||||
序 号 |
房屋建筑物坐落及名称 | 楼层 |
面积 (㎡) |
竞标底价 (元/月) |
竞标保证金 (元) |
租赁 年限 |
备注 |
1 |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2号象屿大厦2B4单元 | 2 | 60.94 | 2200 | 13200 | 3年 | 每年递增3% |
备注: 1.租赁押金为竞标中标价的2倍; 2.免租期:1个月; 3.租金每年递增3%; |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业的基本情况
1.1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 (以下简称 “物业” )及附属设备(明细见附表)出租给乙方。
1.2乙方确认已对上述物业的物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的现场勘查,并充分知悉已有手续。乙方自愿按现状承租并按照计费面积【 】平方米结算租金、物业费等各项费用。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租赁物业仅作为 使用,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区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乙方承诺,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导致甲方损失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经甲方书面责令整改以后仍未纠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3甲方不保证或承诺租赁物业可以用于乙方现在或日后的经营用途,签约前乙方应自行评估并承担有关风险。签约后,乙方必须自行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消防、环保、营业执照及各项经营许可,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未能依法办理或取得相关消防、环保等合法经营许可证,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等全部费用。此外,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等权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以下简称“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押金及其支付
4.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每月租金人民币(币种下同) 元(大写: 元),每年按照 %递增,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每月租金 元。租金按期缴交,每三个月为一期,首期租金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后续租金应于每期首月前10日内支付。物业租金均为含税价格。
4.2 乙方应于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物业租赁押金 元(大写: 元)。合同期满如乙方无违约情形,甲方应将租赁押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及其缴纳
租赁期间,租赁物业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公维金、卫生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通信网络费、增扩设施设备维修费等均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接受物业服务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各项费用。由甲方代缴的费用,乙方必须在每月10日前全额缴交给甲方。水、电、燃气等费用若需甲方开票,由乙方承担开票税费,若因税务政策调整,乙方按新标准承担。
第六条 甲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第七条 物业的移交和返还
7.1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物业的移交手续,并签署物业移交确认单。
7.2 乙方同意因甲方原因,本物业可延期移交,且不视为甲方违约,具体移交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移交物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办理物业移交手续。若乙方未按时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则构成违约,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没收乙方的租赁押金。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3乙方搬离时,除本合同约定归甲方所有的部分及甲方另行书面确认同意保留的装饰、装修或增扩、改造的设施、设备外,乙方应将租赁物业及设施、设备恢复原状,以良好整洁、可出租的状况(自然损耗除外)交还甲方。否则,无论乙方对租赁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或增扩、改造设施设备时是否取得甲方同意,均视为乙方已放弃租赁物业内的装饰、装修或增扩、改造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放弃就装饰、装修或增扩、改造设施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求甲方赔偿或补偿。
7.4租赁物业交还时,还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乙方以租赁物业作为工商注册地的,乙方书面承诺在租赁物业交还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地变更或注销手续,使租赁物业可重新作为工商注册地供新租户使用;
(2)若乙方办理过有关租赁物业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等的开户或转户手续的,乙方已办理完毕相应的转出或销户手续;
(3)乙方已向甲方交还租赁物业全部钥匙并签署了书面交接单。
7.5 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解除(无论何种原因而终止、解除)次日内腾退物业。
7.6 乙方逾期腾退的,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租金标准的2倍支付自逾期腾退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7.7 乙方逾期未腾退的,视为乙方放弃滞留物品的所有权,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没收租赁押金外,还有权不通过诉讼程序单方面采取以下措施:①甲方有权开启并更换租赁物业门锁或采取其它措施收回租赁物业;如租赁物业内有滞留物品,视为乙方已放弃该滞留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将该滞留物品视为废弃物予以处置并收回租赁物业,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搬运费、律师费、诉讼及保全费、保函费、公证费、差旅费、通讯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若滞留物品涉及第三人权益,因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及费用概由乙方承担;②甲方有权停止对租赁物业的供水、供电、供气。
7.8乙方应赔偿因上述占用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其他责任(包括乙方逾期腾退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及损失)。
第八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修
8.1 乙方承租物业的户外广告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租或发布广告。若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甲方有权拆除,并要求乙方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8.2 乙方应保持物业完好,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物业,因乙方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8.3 乙方应遵守物业区域的服务管理规约,处理好相邻关系,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8.4 乙方保证自身以及员工在合同履行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不存放、转运违禁、危险物品。
第九条 关于装饰装修等的特别约定
9.1 乙方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物业装修,装修方案须报甲方存档,并不得改变物业的结构和外观,不得设置对物业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
9.2 乙方装修或增扩设备的,其有关消防安全及环保等方案必须按规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其审批核准结果需报甲方存档。
9.3 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单位按规范施工,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装修结果与装修方案不符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使其符合装修方案。乙方应当承担装修过程的安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9.4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增扩的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和设施设备,由甲方决定是否拆除,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次日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当恢复原状。如乙方逾期未拆除,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七条进行处置。如甲方决定不拆除,则无偿归甲方所有。
9.5甲方存档的任何资料,不代表甲方对该资料负有审查义务。乙方应当对该资料的合法性以及法律后果承担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9.6合同履行期间因政府要求需要对租赁物业进行检测、鉴定的,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检测、鉴定期间乙方仍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9.7签约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披露了物业已取得的全部手续(未披露的视为没有),乙方充分评估以后自愿投入装饰装修。本合同如被宣告全部或者部分无效,乙方自愿承担全部装修损失,承诺不向甲方索赔装修现值损失。甲方基于乙方的前述承诺同意签署本合同。本条款作为无效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具有独立性。
第十条 关于附属设备的特别约定
10.1 乙方应爱护和合理使用附属设施设备并承担安全使用责任,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附属设备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10.2 附属设备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附属设备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附属设备转租或转借,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抵押、质押等。
10.3 租赁期间,因乙方在保管使用附属设备过程中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所有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0.4 乙方保证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租赁物业及其所属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业归还甲方。因乙方保管或者使用不当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租赁物业及其所属设施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若乙方拒绝或者阻碍甲方代为维修或者更换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含部分转租)、出借该物业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11.2 租赁期届满后甲方继续出租的,乙方如需继续承租,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资产出租竞标,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续租资格。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竞标下个合同期的权利,并视同乙方放弃续租该物业且同时放弃优先承租权,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后的次日内归还该物业:
①乙方不参与报名或竞价投标的;②租赁期内,乙方未按时缴交租金;③乙方在甲方组织的资产出租竞标之前仍有租金或其他费用未与甲方结清。④甲方认为可取消乙方优先承租权的其他情形。
11.3 租赁期内,甲方保留检查乙方对物业使用状况的权利。如对公共部位、共有设备进行检测、维修等工作,需要通过或进入物业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11.4 乙方承担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使用等)所引起的一切安全责任、经营责任和债权债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1.5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应在租赁物业交还后7个工作日内到工商局办理注册地变更登记并注销以该地址注册的相关地图账号信息(如高德地图、腾讯地图、谷歌地图等),若乙方未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的,甲方有权不返还押金。逾期办理变更的,每逾期一个月,甲方有权按合同月租金20%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11.6 关于出租车位(如物业含有车位)
(1) 严禁在车位上存放国家禁止的物品及易燃易爆危险材料,否则,因此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的法律责任。
(2) 甲方不负责乙方停放在车位上车辆的安全和完好。甲方对于停放在该车位上的乙方车辆的损坏或丢失,不负任何保管或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押金。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如通知载明乙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甲方因合同解除存在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① 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累计达30日以上的;
② 因乙方单方原因逾期 30日仍未接收物业的;
③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物业租赁用途;
④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物业转租、出借或他人共同经营的;
⑤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准,擅自新建、添建、拆改物业结构或对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添置设施设备的;
⑥ 乙方对该物业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侵犯甲方对物业之所有权的行为的;
⑦ 乙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⑨ 乙方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⑩存在甲方依法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不补偿乙方任何损失,但应无息退还押金,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①物业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被列入拆迁、征用、收储等范围内,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②正常合理使用期间,物业经专业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鉴定认为其安全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构成危险房屋的;
③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12.3 甲方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造或需收回自用的,合同可提前解除。但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且赔偿乙方贰个月的租金。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所欠租金的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向甲方缴纳由甲方代缴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的,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甲方支付利息,逾期一个月,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停止服务的措施直至乙方付清所欠费用,产生的损害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的押金中直接扣除,并要求乙方补足押金。
13.2 乙方单方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赔偿甲方贰个月的租金。乙方须在合同终止时结清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13.3 乙方必须合理使用租赁物业(含附属设施设备)及公共设备设施,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物业及设备设施损坏,乙方必须负责修复。乙方拒绝修复的,甲方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予以修复,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抵扣。如租赁押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差额部分。
13.4 乙方支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优先用于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赔偿金后再用于支付租金、物业费,最后再用于支付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13.5 本协议项下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具有整体性,诉讼时效合并计算,并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3.6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经济损失、搬运费、律师费、诉讼及保全费、保函费、公证费、差旅费、通讯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十四条 安全特别约定
14.1 鉴于乙方在租赁期间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业,因此有关租赁物业的安全防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措施等由乙方负责,乙方应确保租赁物业各项使用安全指标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
14.2 乙方承租租赁物业(场所)须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在开业前应向甲方出示消防审核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书等资料。
14.3 租赁期间,乙方应当做到规范用电、用气、用火,严禁私接、私拉电线,改变用电负荷或保险装置,严禁使用三无电器,做到用时检查、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修理和整改。因乙方用气、用电不当(包括不限于家用电器、手机、电脑、充电宝、电动车等)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自行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若遇到自身难以处理的安全隐患,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相关专业部门处理,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4.4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照公安消防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或器材,设置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14.5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在租赁物业内违规存放、转运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爆炸物等,存放其它商品或物品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4.6 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业使用功能,如本合同约定为经营性房屋/场所(除经营酒店、旅馆外)的,不得用于人员居住;如本合同约定为住宅的,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
14.7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不定期地对租赁标的物进行安全检查并就发现的问题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应立即、无条件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业并采取停水、停电、没收租赁押金等措施,直至收回房屋租赁物业,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4.8 租赁期间,乙方应当遵守上述安全约定,培养良好的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和建立规范的安全风险应对制度和措施。乙方应当购买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相关保险,如未购买,乙方应自行承担产生的风险。
14.9租赁期间,甲方对乙方在使用租赁标的物发生的人为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等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因乙方原因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书面文件送达
15.1本合同项下的物业坐落地址、乙方住所、本合同落款处地址、电子邮箱、微信号均为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甲方可采取以下任意方式向乙方进行送达:
① 按租赁物业坐落地址、乙方住址或合同落款处邮寄地址以快递或挂号信寄送;
② 按本合同落款处电子邮箱地址以电子邮件发送;
③ 向本合同落款处的微信号发送的。
15.2甲方按上述地址以快递或挂号信方式寄出文件或通知后48小时,视为乙方收到该文件或通知。甲方采用电子邮件、微信方式送达的,电子邮件、微信到达乙方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5.3若乙方地址发生变化,应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向原地址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15.4 乙方送达地址适用于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等文件的送达及双方就合同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行政或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和执行等司法程序。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6.1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6.2 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以向租赁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约定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物业(不含车位)交接期。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
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 电子邮箱地址:
微信号: 微信号: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租赁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房屋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厦门市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特签定安全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的补充。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不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对乙方不履行安全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业并采取停水、停电、没收租赁押金等措施,直至收回房屋,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消防法和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本租赁房屋(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乙方应对本租赁房屋(场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本租赁房屋(场所)区域内的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若在本租赁房屋(场所)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尽可能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若出现财产损失或火灾、爆炸、伤亡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切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3.乙方应遵守有关部门规定,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汛、防灾、用电、用气等安全工作,严禁将本租赁房屋(场所)作为“多合一”场所(即仓库、生产车间、办公室、宿舍、厨房等在同一栋建筑物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随意加大用电负荷,确保安全用电;严禁在楼道内用火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物品,确保走廊、通道畅通。如不遵守上述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4.乙方不得利用本租赁房屋(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利用本租赁房屋(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5. 乙方不得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改变本租赁房屋(场所)使用功能,如为经营性房屋/场所(除经营酒店、旅馆外)的,不得用于人员居住;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住宅的,要严格遵守《厦门市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对外来人员暂住本租赁房屋(场所)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暂住登记。
6. 乙方已确认按房屋现状承租,不得破坏、改动租赁房屋结构;不得损害房屋安全;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进行不涉及更改房屋结构、水电消防设施维修、装修时,须向甲方报送维修投入、装修投入、设施设备投入等投入金额,经甲方同意投入金额后方可施工;若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维修、装修涉及更改房屋结构、水电消防设施,乙方的设计方案须报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租赁到期,不得以其在租赁期间的各种投入为由向甲方提出补偿等各种主张;租赁期满,乙方须无条件拆除其对所租赁房产投入的设施设备,但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并恢复房屋原貌,或无条件将其投入的设施设备无偿转归甲方。乙方须聘请有资质的施工方对本租赁房屋进行维修、装修,并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乙方承担维修、装修本租赁房屋的一切安全责任,包括房屋安全和人员安全责任等。
7.乙方承租本租赁房屋(场所)须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在开业前应向甲方出示消防审核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书等资料。
8.特殊时期,如疫情防控期间,乙方需无条件配合落实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要求。
9.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